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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(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监外执行?)

时间: 2024-12-31 10:12:18

一、什么是监外执行?

监外执行是指对于判处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、拘役的犯罪分子,移交监狱服刑期间或服刑前因疾病、哺乳、怀孕等原因无法羁押,暂时不收监,在监狱外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。

监外执行不等于缓刑,两者适用条件也不同,共同点是人不在监狱里呆着,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管。

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况:一是法院在判决前,发现被告人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,在判决时直接决定监外执行;二是监狱在执行过程中,发现服刑的罪犯具有监外执行的条件的,报请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。

二、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监外执行?

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,有严重疾病、怀孕、哺乳、生活不能自理情形的,可以暂予监外执行。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,如果是怀孕或者哺乳的,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。因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,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。
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65条:

“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暂予监外执行:(一)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;(二)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;(三)生活不能自理,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。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,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,可以暂予监外执行。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,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,不得保外就医。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,必须保外就医的,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。在交付执行前,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;在交付执行后,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,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。”

三、监外执行后还会收监吗?

如果被发现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、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者适用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时,则会被收监执行。
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68条第1款:

“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及时收监:(一)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;(二)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;(三)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,罪犯刑期未满的。”

《刑事诉讼法解释》第516条:

“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,经审查,确认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:(一)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;(二)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,经警告拒不改正,或者拒不报告行踪,脱离监管的;(三)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,仍不改正的;(四)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,仍不改正的;(五)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,经警告拒不改正的;(六)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,刑期未满的;(七)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,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;(八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,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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